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五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