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材料,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