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