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