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