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规划纲要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