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规划纲要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