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