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彝族打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彝族打歌传习场所的管理维护。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