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一定传承工作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