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对象主要包括:

(一)传统彝族打歌调、音乐、舞蹈及其表现形式;

(二)彝族打歌有关的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

(三)彝族打歌有关的传统服饰、乐器、器具等的制作技艺;

(四)彝族打歌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壁画、手稿、经卷、文献、典籍、作品、资料;

(五)彝族打歌有关的传统礼仪、节庆和巍宝山歌会等民俗活动;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彝族打歌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与彝族打歌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