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竹产业品牌建设,发展品牌文化,培育区域、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本地知名品牌宣传推介,加大对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竹制品加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支持竹制品加工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竹制品加工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