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公共汽车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服务标识,配备语音和电子报站、投币箱、电子验卡器等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