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