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