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