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