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园林)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