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园林)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