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