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牵头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