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国土空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