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国土空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