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国土空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