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