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