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