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