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