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