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每年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也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