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每年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也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