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费,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