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规定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