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规定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