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依法领取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公路及相关收费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