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六个月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收费标准、期限测算方案;
(三)法人登记证明,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文件。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