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优化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方式,健全非诉讼服务机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督促落实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民商事仲裁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治安动态,研判风险隐患,报告预警信息,推进社区警务与网格化治理融合,完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等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积极引导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