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研判预警,督促指导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各方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