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当事人可以共同就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审查程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经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民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