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处置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等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