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

鼓励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合理布局早中晚生茶树品种,推进高标准、生态低碳茶园建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