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等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依法制止并向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