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安全,相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规定的相关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可能危害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或者通信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军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种植植物不得危害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植物与军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根据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