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河池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刘三姐歌谣、密洛陀、仫佬族古歌、莫一大王、谈崖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山歌、天峨壮族八仙、宜州渔鼓、宜州彩调等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铜鼓舞、壮族舂榔舞、壮族打扁担、瑶族猴鼓舞、壮族板鞋舞等传统舞蹈;

(四)毛南族花竹帽编织工艺、瑶族服饰等民族服饰制作技艺、贡川纱纸制作工艺、壮族铜鼓铸造技艺、特色饮食烹饪等传统技艺;

(五)民间传统医药、医技;

(六)壮族蚂节、壮族铜鼓习俗、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肥套、瑶族祝著节、毛南族分龙节和民族婚庆等民俗;

(七)仫佬族舞草龙、瑶族射弩、白裤瑶打陀螺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