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传承工作补助,市、县级传承工作补助金额应当逐年递增,递增后的金额不超过上一级项目补助标准。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发放、分级管理、不得重复领取的原则,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