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工作档案,制定管理制度,每两年对其命名的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撤销命名并予以公告。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