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探索创新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