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