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数字政府体系,夯实数字基础,增强数据驱动能力,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