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与市场主体面对面恳谈交流、背靠背满意度监测等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