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审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集成报装全程网办。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标准化,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