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政府融资担保等作用,畅通融资渠道,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设置歧视性规定。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