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予以书面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