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