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

(三)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

(四)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前款所称水库消落区,是指龟石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因季节性水位涨落、水库调度运用等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区域。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